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功能性障碍与政府部门缺位的调查与思考

被引:2
作者
石贤平
机构
[1]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条例; 功能性; 障碍;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0.s1.027
中图分类号
D926.5 [律师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是通过援助活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让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别而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得到平等法律保护,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政府责任,政府各部门在落实这项制度方面负有法定义务,但从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时间不长,立法上经验不足,各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面临问题也千差万别,作为政府责任之一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落实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影响职能的发挥,而这些障碍的产生与政府部门的缺位有着密切的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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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hljic.gov.cn/hxlj/hxzs/t20091102460308.htm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