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地方举债扩大化

被引:7
作者
贾康
机构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关键词
地方公债; 举债融资;
D O I
10.19709/j.cnki.11-3199/f.2009.08.009
中图分类号
F812.5 [国家公债、债券、外债];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正>我国《预算法》规定,除国务院特别批准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但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由来已久,方式多种多样。省、市一级通过信投公司、城投公司、路桥公司等法人,以公司债、项目债的形式变相借地方市政债和地方公债,以及用二级公路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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