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发展

被引:4
作者
J·A·约洛维奇
刘慈忠
机构
[1] 英国剑桥大学
关键词
大陆法; 普通法国家; 普通法; 英国法; 欧洲; 罗马法; 编纂法典; 法典编纂; 德意志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法的历史学派; 法学流派; 历史法学派;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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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当我们拿"普通法"和"大陆法"作对比时,"普通法"一词所指的意义是不难理解的:我们指的是其渊源可追溯到仅仅三、四个世纪之前的英国法的那些法律体系。而"大陆法"则较为麻烦一些,因为讲英语的法律家往往把某些法律体系归入普通法这一类的标题之下,而所有这些法律体系都承认自己属于某一个法律"家族"的成员,但大陆法的情况与此不同。因此,即使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也需要对法国和德国分别加以讨论。然而,在作这样的划分时,我们认为"大陆法"国家就是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曾从欧洲大陆承受其法律的那些位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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