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立法模式之研究

被引:17
作者
李梁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预备犯; 预备型犯罪; 立法模式; 重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预备犯处罚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即处罚一切犯罪的预备犯。但是,因预备犯缺乏可罚性和司法判断标准的不明确,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不但使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而且使有罪必罚原则难以落实,损害了刑法的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预备型犯罪后,使预备犯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预备犯被实行犯化后的犯罪和预备型犯罪本身,进而使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一般规定形同虚设。为了增强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衔接性,消除一般化与个别化相结合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对于预备犯应当采取个别化的立法模式,相应地,在立法上应当删除刑法总则对预备犯及处罚原则的一般规定,理论上摒弃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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