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调整的冲突研究——基于“农村土地不得调整”的再解读

被引:1
作者
康涛
机构
[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调整; 不得调整; 物权; 合同变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不得调整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但土地调整作为一种村庄习惯,在我国有较为深厚的民间基础,能够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普遍认可。农村土地实践中,"土地不得调整"的规定成了一把双刃剑,对农民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伤害。为了缓解"土地不得调整"禁止性规定的僵化性,笔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作出了自己的解读,并试图通过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法律程序约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用以及对土地调整的时间、事项的恰当规定以达到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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