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被引:21
作者
唐艳 [1 ,2 ]
机构
[1]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2] 中国作家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基地
关键词
首次销售原则; 数字化作品; 所有权; 许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首次销售原则对数字化作品的适用,应依照数字化作品的不同类型以及移转、传播的不同方式来具体判断。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作品原则上不应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化作品复制件的有形占有发生移转,但伴有许可协议的情形,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是否移转,建议借鉴美国沃纳诉欧特克案确立的三步检测法来判断,只有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才能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之时,应将首次销售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针对数字化作品细化适用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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