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法律与体制障碍

被引:4
作者
罗春梅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1 [预算法、决算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正>在我国,人大及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行使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立法权,即通过制定与预算有关的法律来行使监督权;二是预决算的审批权和调整权。相比1999年部门预算改革之前,"钱袋子的权力"在地方人大逐渐兴起,特别是省人大在立法和政策制定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基于法律与体制障碍,在其预算中的影响力仍然有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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