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协调统一

被引:7
作者
种若静
机构
[1] 司法部研究室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德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各国法治国家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何种司考模式和法学教育制度,两者最终皆为法律职业指向,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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