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方法比较研究

被引:23
作者
陈永富
程云行
李兰英
陈康明
机构
[1] 浙江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2] 浙江省临安市林业局
关键词
林业经济学; 山林权属; 纠纷; 调处方法; 比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S790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解决、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协商解决的适用以山林权属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单方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自愿及以尊重事实为基础;行政裁决方法的运用以经过当事人协商没有解决和未经人民法院审理为条件;司法裁决方法的运用则以必经行政裁决程序和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前提。认为协商解决方法有利于协议的遵守和执行,有利于增强团结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但调处的时间较长,耗费的财力和物力较多;行政裁决方法效率较高,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山林纠纷,抑制"无理争山"现象,但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行政裁决后的执行效果不佳;司法裁决方法最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所费人力财力物力最少,但裁决后的执行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从管理体制和解决机制以及政策和法律等视角,提出了在实践中正确运用3种调处方法的具体措施。表2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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