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及其表征——以列宁《帝国主义论》为方法论视角

被引:3
作者
龚廷泰 [1 ,2 ,3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3]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十月革命; 列宁帝国主义论; 法律帝国主义; 法律垄断本质与表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列宁为"十月革命"进行理论准备和思想引领所著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为我们研究帝国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提供了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列宁认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在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特征中,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垄断。垄断也是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超级大国垄断了涉及处理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关系规则(法律)的制定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并以此控制和支配国际秩序,从而维护自己的霸权利益。在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话语体系中,美国是当今世界法律帝国主义的代表。法律帝国主义以自己的垄断地位而获得霸权,通过霸权而获得主导地位并实现和维护美国和西方的"共同利益"。其当代表征是:经济垄断是法律帝国主义的坚实基础,法律输出成为法律帝国主义维护霸权的重要工具,价值观宣导是法律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双重标准成为法律帝国主义的非法"法治"的重要特征,通过武装干涉以实现法律帝国主义的军事霸权。美苏在二战以后的两霸之争,以苏联的解体和美国的胜利而告结束。但是,在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霸主的同时,也宣告了法律帝国主义衰落时代的来临。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国家企图垄断世界治理权,已经是一种不合时宜的错误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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