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欧共体反零件倾销

被引:3
作者
鹿丽平
鹿晓宁
机构
[1] 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
[2] 天津纺院图书馆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 国外购买; 出口商; 产地来源规则; 商人; 反倾销税; 零部件; 反倾销条例; 零配件; 制成品;
D O I
10.14114/j.cnki.itrade.1995.08.014
中图分类号
F755 [];
学科分类号
020206 ;
摘要
<正> 欧共体原反倾销条例主要是对制成品而言。由于零配件与制成品既不是相似产品,也不属同一海关税则号码,日本、韩国企业的某些出口商品在欧共体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为逃避反倾销措施,改变了策略,在欧共体投资建厂,合资经营,将被征收反倾销产品的零部件出口到欧共体,由合营企业组装或加工成制成品在欧共体内销售。针对上述情况,1987年欧共体修改了反倾销条例,对出口商的“零件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该条例规定:欧共体委员会“可对在欧共体内组装或制造的、并被投入欧共体商业的制成品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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