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

被引:8
作者
冯晓青 [1 ]
韩婷婷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版权; 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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