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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一级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修改
被引:27
作者
:
王正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
王正斌
机构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
来源
:
中国法律评论
|
2015年
/ 02期
关键词
:
《立法法》;
地方组织法;
地方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地方立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落实好党中央的精神,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1为此,《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一级地方立法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既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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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32 / 23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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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说明》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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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说明》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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