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制度评论

被引:6
作者
边永民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湄公河次区域; 大湄公河环境; 湄公河环境合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环境合作对于该地区的经济和发展至关重要。现在,该地区的环境合作是以项目为基础的,缺乏制度保障,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纠纷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该地区的六国之间尚未就环境合作的基本规则达成共识,也没有六国共同支持的环境合作机构和适宜该地区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国际河流的条约规则和习惯规则发展得都很缓慢,但都是向着强调流域内的公平和限制自由利用的方向发展的,这样的发展方向对于上游国家并不利。所以,处于澜沧江—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应该着手与中下游国家建立环境合作的法律机制,共同商讨该地区的经济开发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充分发挥区域内的大国在稳定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保障沿岸国的长久利益方面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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