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行为的实证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2
作者
徐小平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
关键词
价格法; 政府定价行为; 产业俘获; 价格听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726 [物价];
学科分类号
020205 ; 1202 ; 120202 ; 0202 ;
摘要
《价格法》的实施,使政府定价行为迈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优越性表现在定价范围的市场化和定价程序的创新。其局限性是定价范围透明度不高、定价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定价行为被产业俘获。要解决其局限性,必须完善政府定价行为的立法思路,包括合理界定定价范围、完善定价程序、强化定价责任追究制度和增设经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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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规制: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M].夏大慰;史东辉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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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 [J].
戴冠来 .
中国物价, 2004, (02)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