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辞职权的法理与制度构建

被引:9
作者
谢增毅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辞职; 劳动合同解除; 预告; 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8.04.005
中图分类号
D922.52 [劳动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关涉劳动者劳动自由的基本价值,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同时,辞职权与雇主追求的员工数量与质量稳定和安全具有一定张力,二者应当加以协调。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区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规定不同的辞职规则。在不定期合同中,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辞职权,只要履行预告义务就可辞职;在定期合同中,原则上劳动者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方可解除合同,劳动者辞职权受到较大限制。我国不宜引入大陆法系定期合同劳动者辞职的一般规则,以避免对定期合同劳动者辞职权造成过度限制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我国应针对定期和不定期合同统一规定预告制度,并改变目前预告期单一的僵化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长短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并允许当事人对预告期做适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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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M].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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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M].蔡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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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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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法新论.[M].田思路; 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7]  
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M].郑爱青; 著.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M].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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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 .
法学研究, 2017, 39 (02) :9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