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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關於更改相当於區的民族自治區的指示
被引:1
作者
:
周恩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务院總理
周恩來
机构
:
[1]
国务院總理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1956年
/ 01期
关键词
:
民族自治;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自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以來,全国各地積極地推行了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在建立相当於縣或縣以上的民族自治區的同時,也建立了106个相当於區的民族自治區和許多相当於鄉的民族自治區。这对加强民族团結、發動少數民族人民参加人民民主政治活動、提高少數民族自己管理國家行政机關的信心和積極性以及培养少數民族幹部等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根据幾年來的經驗,在只有一个相当於區或相当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內,事实上不可能完全行使憲法中規定的各种自治权,因而不需要建立自治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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