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质询权

被引:19
作者
钱玉林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公司法; 法律救济; 说明义务; 商法; 质问权; 质询权; 股东大会议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一、问题的缘起 在理论上,股东大会被设想为股东控制经营者的一种工具,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也为此而展开,但事实上,公司发展演变的结果,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控制了公司。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股东普遍对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的得以控制公司经营者的权利不感兴趣。贝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20世纪30年代所完成的经典著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实证分析了股东对股东大会上的权利表现出"理性的冷漠"(rationally apathet-ic)的缘由。其认为,大公司股份的持有非常分散,大多数股东认为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试图改变无效率的经营方针是不值得的,因为作出这样的改变所付出的成本要高于投资本身所得到的回报,股东采取联合的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就上市公司而言,接受接管或者"用脚投票"对于股东脱离丧失信心的公司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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