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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
被引:32
作者
:
肖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证监会
肖钢
机构
:
[1]
中国证监会
来源
:
行政管理改革
|
2014年
/ 01期
关键词
:
资本市场;
证券期货;
行政和解;
试点;
D O I
:
10.14150/j.cnki.1674-7453.2014.01.011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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