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判例的适用及其历史意义

被引:7
作者
戴建国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关键词
唐宋; 例; 判例; 法例; 断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唐代在中国判例发展史上首次正式使用"例"来替代汉代以来作为判例的"比"。唐之《法例》所载案例,是中央司法机关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将之适用于疑难案例而予以裁定的判例。进入宋代以后,判例的适用日益普及。判例的适用通常发生在常法无合适条款可以引用的情况下。唐代出现的例,以及入宋以后大量修纂和适用的例,都带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例被当作先例来引用,成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判例的适用,对于弥补常法的不足,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唐宋判例的制定和适用,也影响了后来明清时期法律体系的架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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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 [J].
何勤华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 (01) :50-56
[2]   宋例辨析续 [J].
王侃 .
法学研究, 1996, (06) :128-135
[3]  
续资治通鉴长编.[M].(宋)李焘撰;.中华书局.2004,
[4]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美)高道蕴等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  
唐会要.[M].(宋)王溥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6]  
宋刑统.[M].(宋)窦仪等 撰;吴翊如 点校.中华书局.1984,
[7]  
宋会要辑稿.[M].(清)徐松辑;.中华书局.1957,
[8]  
旧唐书.[M].(后晋)刘桒等 撰.中华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