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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权
被引:11
作者
:
丁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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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丁祖年
机构
: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90年
/ 06期
关键词
:
地方性法规;
批准权;
地方法规;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省级;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90.06.014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经一九八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统称“较大市“)的人大或其他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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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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