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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合法性从何而来——关于哈贝马斯法律思想的一个解读
被引:8
作者
:
冯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委党校文化教研部
冯婷
机构
:
[1]
浙江省委党校文化教研部
来源
:
浙江学刊
|
2003年
/ 03期
关键词
:
合法性;
事实性与有效性;
生活世界殖民化;
交往理性;
程序民主;
D O I
:
10.16235/j.cnki.33-1005/c.2003.03.030
中图分类号
:
D909.5 [];
学科分类号
:
030102 ;
060207 ;
摘要
:
通过对罗尔斯、卢曼、韦伯等人有关法的合法性思想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哈贝马斯指出法律有效的条件是它必须是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统一体 ;在今天这后形而上学时代 ,这种统一只能寄希望于沟通理性 ;又由于沟通理性得以实现的前提即自由的人民因“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而不复存在 ,为此 ,必须通过“人权”和“人民主权”互为前提的程序民主来为沟通行动的开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的对话空间提供保证 ,进而为法律的合法性提供基础和来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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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4 / 18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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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往与社会进化.[M].(联邦德国)哈贝马斯(Habermas;J.)著;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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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M].(联邦德国)哈贝马斯(Habermas;J.)著;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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