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合法性从何而来——关于哈贝马斯法律思想的一个解读

被引:8
作者
冯婷
机构
[1] 浙江省委党校文化教研部
关键词
合法性; 事实性与有效性; 生活世界殖民化; 交往理性; 程序民主;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03.03.030
中图分类号
D909.5 [];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60207 ;
摘要
通过对罗尔斯、卢曼、韦伯等人有关法的合法性思想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哈贝马斯指出法律有效的条件是它必须是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统一体 ;在今天这后形而上学时代 ,这种统一只能寄希望于沟通理性 ;又由于沟通理性得以实现的前提即自由的人民因“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而不复存在 ,为此 ,必须通过“人权”和“人民主权”互为前提的程序民主来为沟通行动的开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的对话空间提供保证 ,进而为法律的合法性提供基础和来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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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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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M].(联邦德国)哈贝马斯(Habermas;J.)著;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