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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和植物新品种保护
被引:6
作者
:
吴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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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
吴向东
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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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
龙凤
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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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
丁怡
机构
:
[1]
复旦大学
[2]
复旦大学 研究生
来源
:
当代法学
|
2003年
/ 07期
关键词
:
植物新品种;
保护公约;
TRIPS;
UPOV;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97 [国际私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按TRIPS第27条第3款(b)项的规定,WTO成员方可以不对植物、动物和本质上属于生物技术的方法授予专利,但应对微生物、采用非生物技术或微生物技术生产动植物的方法授予专利;同时,应通过专利或某种有效的特别制度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这项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并因而至今无法执行。本文将对引起争议的地方予以讨论,并介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几种不同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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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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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新视野[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张今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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