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的“罪数”分析及其对规划管理的启示

被引:4
作者
颜强 [1 ]
陈建萍 [2 ]
机构
[1] 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2] 上海交通大学机动学院
关键词
城乡规划; 物权法; 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 罪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7 [犯罪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分析违法建设的"罪数":违法占地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违法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可能具有徐行犯、继续犯与连续犯三种状态,追诉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可能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占有违法建筑是状态犯,同时有违法占地的,也是法条竞合犯,但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由于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是行政处罚,故其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占有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违法建设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本原则确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违法建筑拆除后还有违法占地的,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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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2]  
民法物权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谢在全著, 1999
[3]  
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