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高校学费收入是否应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畴的探讨

被引:17
作者
刘天佐
李明贤
唐亚武
刘宏宇
机构
[1] 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湖南长沙,湖南长沙,湖南长沙,湖南长沙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第三部门; 国库集中收付; 学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647.5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社会组织部门的划分中,高等学校应属于社会领域的第三部门。高等教育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教育服务活动,是可以由接受人进行自由选择的市场行为,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对接受教育服务正常支付成本的补偿,不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同于其它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的财务预算,是作为一级法人的高等学校实施内部控制的手段,已经不完全是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范畴;在现实条件下,将高等学校财务预算汇总进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做法和把高等学校学费收入纳入财政统管或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不仅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管理角色与管理职能的转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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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研究.[M].闵维方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
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张馨等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
高等学校属于第三部门 [J].
王建华 .
教育研究, 2003, (10) :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