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

被引:6
作者
韩世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 一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一般侵权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与其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场合,并且规定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被称为特殊侵权。特殊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还包括发生中间责任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反映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也适合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侵权责任法立法应避免过度的一般条款化,应根据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整合侵权法的外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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