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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种子法》部分条款的建议
被引:3
作者
:
李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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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李剑峰
[
1
]
蔺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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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蔺艳丽
[
1
]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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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滨州市植物保护站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杨坤
[
2
]
机构
:
[1]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2]
山东省滨州市植物保护站
来源
:
中国种业
|
2013年
/ 06期
关键词
:
《种子法》;
行政;
林业;
修改完善;
D O I
:
10.19462/j.cnki.1671-895x.2013.06.019
中图分类号
: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F324.6 [农业生产服务组织];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不仅使我国种子行业有法可依,而且对我国农业、林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种子法》经过了10多年的实践检验,法律规定中一些不适应种业发展的条款,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种子法》应当与时俱进,按照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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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9 / 4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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