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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一例
被引:3
作者
:
赵玉芝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开滦集团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
赵玉芝
机构
:
[1]
开滦集团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
来源
:
财务与会计
|
2005年
/ 02期
关键词
:
混合销售行为;
税法;
一般纳税人;
税收制度;
购货方;
税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239.45 [内部审计];
学科分类号
:
1202 ;
120201 ;
摘要
:
<正> 在日常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某项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劳务的情况,税法中将其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大体上是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众所周之,增值税的税率是17%,但有可抵扣之说,而营业税的税率大体上是3%或5%(有些娱乐业税率高些,达到20%),我们在筹划税收时,可不可以在选择税种上花些心思,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呢?下面,我们不妨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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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6 / 37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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