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看地区产业结构雷同的成因

被引:4
作者
孙军
顾朝林
机构
[1] 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中国江苏南京,中国江苏南京
关键词
结构雷同; 契约; 地方保护;
D O I
10.15957/j.cnki.jjdl.2003.06.008
中图分类号
F121.3 [产业结构];
学科分类号
0201 ; 020105 ;
摘要
通常人们在分析地区产业结构雷同或趋同的成因时,一般都认为各地在产业发展和布局方面没有真正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相互间盲目攀比,人有我也有。事实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被人们忽视了,这就是产业结构对于一个地区经济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的作用,尽管这种体系很脆弱,但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地方政府或许多企业的一个有效保护措施,在市场经济规则有效的情况下,这种保护是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的。由于契约制度在我国发育不良,全社会契约制度和观念的缺失,难以实现真正的跨地区产业协作,加上以行政区经济为特征的各地决策者盲目追求政绩,地区之间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也就很自然了。文章指出产权主体不明是造成地区难以形成有效的契约关系的根本原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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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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