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标的型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民交叉问题分析——兼谈刑法的“二次违法性”

被引:7
作者
金华捷
傅锐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刑民交叉; 行为性质; 二次违法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3 ;
摘要
"虚构标的"型保险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一类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不能因为其在一定条件下不违反《保险法》而简单地判定该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法》和《刑法》评价的对象不同,所以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不能阻却保险诈骗罪的成立。同时,"二次违法性"是一种在立法环节应当予以贯彻的理念,而在司法领域中,不能一概套用"二次违法性"的理论。当两法评价的对象同一时,只要行为不违反前置法,那么行为也必然不违反刑法。当两法评价的对象相异时,不能因为民事合法或者行政合法就简单地阻却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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