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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法律限定及其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
被引:23
作者
:
陈耀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陈耀东
张瑾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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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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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张瑾
机构
: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2]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7年
/ 10期
关键词
:
凶宅;
瑕疵;
诚实信用;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7.10.026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主观感受。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能运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凶宅"应被认定为房屋的瑕疵,因隐瞒"凶宅"而为房屋交易产生的纠纷需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并适用合同法规则救济买受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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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1 / 94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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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洲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M]. 法律出版社 , (德)莱因哈德·齐默曼(ReinhardZimmerman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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