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的法律限定及其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

被引:23
作者
陈耀东
张瑾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2]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
关键词
凶宅; 瑕疵; 诚实信用;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7.10.026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主观感受。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能运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凶宅"应被认定为房屋的瑕疵,因隐瞒"凶宅"而为房屋交易产生的纠纷需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并适用合同法规则救济买受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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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欧洲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M]. 法律出版社 , (德)莱因哈德·齐默曼(ReinhardZimmermann),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