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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
被引:20
作者
:
杜启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杜启新
安文录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安文录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4年
/ 02期
关键词
:
犯罪认定;
寻衅滋事罪;
立法建议;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4.02.027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或称兜底性罪名),即: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上述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未达到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论断,笔者就寻衅滋事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引用
收藏
页码:103 / 10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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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2000
[2]
扰乱公共秩序罪[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赵秉志主编,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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