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被引:16
作者
马新民
机构
[1]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关键词
司法管辖豁免; 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法院; 船舶; 绝对国家豁免; 司法机关; 国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5.06.014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2004年12月2日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7日供各国签署。2005年9月14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截至今年11月2日,共有1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标志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起普遍性的统一规则,对国际法治及国内法治、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都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公约》为中国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该法就是以《公约》为基础制定的。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国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研究。本刊特约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界的一些专家、学者撰写了一组文章,以便促进对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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