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被引:342
作者
吕忠梅 [1 ]
窦海阳 [2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损害论; 生态恢复论; 民法典; 环境法典;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从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实践出发,可以考察和梳理司法、立法的现实做法并梳理其背后蕴含的理论逻辑。经过四十年的实践发展,环境侵权制度在行为认定上从单一的环境污染转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双重认定,在救济对象上从单一的私益转向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保护,在救济方式上从传统的民事救济到以生态修复为主的综合救济。丰富的实践背后蕴含着损害理论的重大转变,即从传统侵权损害论逐渐分化,形成环境侵权的专业救济理论——生态恢复论。该理论以整体主义环境哲学为基础,将生态环境整体作为调整对象,以修复为主要救济方式。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创新为法律制度建构提供了基础,在民法典及环境法规范中应进行基于理论分离的重构,实现协调基础上的制度分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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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8 / 140+206 +206-207
页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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