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被引:77
作者
侯国云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 共同过失; 过失教唆; 逃逸;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引用
收藏
页码:43 / 48
页数:6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