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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被引:77
作者
:
侯国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侯国云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学
|
2002年
/ 07期
关键词
:
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
共同过失;
过失教唆;
逃逸;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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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3 / 48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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