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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当事人化之关系
被引:12
作者
:
林国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林国强
机构
:
[1]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来源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6年
/ 02期
关键词
:
检察官客观义务;
检察官当事人化;
控辩平等;
D O I
:
10.16231/j.cnki.jhpc.2006.02.004
中图分类号
:
D915.3 [刑事诉讼法];
D916.3 [检察机关];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客观义务是各国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当事人化也是当下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从根本上说二者是不矛盾的。在实现检察官当事人化的同时强调其客观义务可以避免检察官因过分当事人化而沦为打击犯罪的工具。在检察官恪守客观义务的同时实现其当事人化可以更好地使控辩双方趋向实质平等,从而达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最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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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 / 2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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