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被引:5
作者
张继成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
关键词
有用性; 能用性; 有效性; 证明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13 [证据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并非所有被确证为“真”的事实命题都能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判决结论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的“真”的事实命题必须(一)是“有用的”,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对得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有实质意义的事实命题;(二)是“能用的”,即符合程序法律规范,将那些诸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反程序法律规范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用性”和“能用性”是“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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