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及其与强制到案措施之整合

被引:2
作者
曹文安
机构
[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关键词
留置; 警察权; 强制到案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030106 ;
摘要
我国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过小、适用程序上的“有证”要求脱离公安办案实际等不足,因此应当整合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将留置建构成专门的现场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留置的适用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有权适用留置手段,而不应仅限于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在留置结束后不能再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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