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所有权宪法设立的缺陷

被引:4
作者
康纪田
机构
[1] 中共湖南娄底市委党校湖南娄底
关键词
宪法; 自然资源; 资产化; 所有权; 缺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关于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抽象的“自然资源”因不能支配而不可能设立所有权;部分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等不稀缺而不需要设立所有权;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设立所有权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宪法的失误,造成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难以实现和资源资产严重流失的被动局面。因此,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后,再设立所有权,其意义重大而且可行。
引用
收藏
页码:110 / 112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7 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M].汪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 [2] 物权法新论.[M].周林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 [3] 民法学.[M].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4] 物权法论.[M].王利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5] 制度经济学.[M].(美)康芒斯(Commons;J.R.)著;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
  • [6] 自然资源立法改革模式比较
    汪振江
    杨艳霞
    [J]. 人大研究, 2000, (09) : 14 - 18
  • [7]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
    姜文来
    [J]. 资源科学, 2000, (01) : 5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