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视角下的“持枪抢劫”

被引:14
作者
车浩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持枪抢劫; 仿真枪; 被害人; 客观危险性; 形式危险性; 主观危险感;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0.06.014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持仿真枪抢劫也可定"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不是枪支的客观危险性,而是枪支的暴力形象使被害人的恐惧程度升级(枪的形式危险性与人的主观危险感)。在持枪但并未开枪的场合,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对被害人的胁迫力而言,真枪假枪并无区别。站在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只要所持之"枪"足以令人产生真枪印象,即可认定为"持枪抢劫",而不必非得在客观上具有危险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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