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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被引:35
作者
:
侯国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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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侯国云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7年
/ 03期
关键词
:
犯罪,犯罪既遂,犯罪形态;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7.03.010
中图分类号
: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
0306 ;
030605 ;
摘要
: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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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6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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