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

被引:20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关键词
行政法规; 立法权; 具体侵权责任规则;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7.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超越了宪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导致司法困难、行政资源浪费、行政权力膨胀和部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后果,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些特殊行业利用行政法规保护其不正当利益、旧的思维模式与理论误区以及立法和行政部门监督不力。需要对目前的状况进行反思,对规定具体侵权责任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或废除相关的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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