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之区分应重点判断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性

被引:15
作者
宋君华
邢宏伟
陈启辉
机构
[1]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刑法; 聚众赌博; 赌博活动; 控制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案名:曹某、赵某开设赌场罪案[基本案情]2010年2月17日,曹某和赵某决定开设赌局,由赵某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思达超市旁的一间民房内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曹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曹某联系参赌人员。2010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2日,曹某、赵某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局,招揽多人以"砍宝"的形式赌博,赌具是由曹某提供的两枚一元硬币和一个暖壶盖。参赌人员每赢200元曹某某从中抽头10元交给曹某,多赢多抽。曹某某、马某、王某按月领取工资。赌局营业前三天,每天参赌人员均有一二十人,2010年2月22日,民警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36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9800余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其中4800余元已起获并扣押,其余已被二人挥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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