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

被引:11
作者
蒋亚娟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损害; 赔偿; 比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避免生态损害。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基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基于"填补原则"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立法上对"环境损害"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68 / 74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2 条
  • [1] 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
    陈红梅
    [J]. 中州学刊, 2013, (01) : 55 - 61
  • [2]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Ecological Damage in European Law: The Common Cor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 By Monika Hinteregger[J] . ElisaMorgera.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20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