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范围

被引:35
作者
蔡立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 被告; 衡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被告、尤其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他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该制度的衡平法性质、经营监督功能以及诉讼成本和司法的局限性等确定该种诉讼被告范围的基本参数,决定了应按照功能等值的思路确定“他人”的范围,将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限定在公司经营层无意或无力起诉的人范围之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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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论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早期的发展 [J].
高桐 .
比较法研究, 1987, (02) :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