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被引:43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担保物权; 典当权; 权利质权;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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