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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6
作者
:
王荣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王荣珍
[
1
,
2
]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学术研究
|
2011年
/ 11期
关键词
:
在建建筑物;
在建建筑物抵押;
预告登记;
设立登记;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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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5+85 +85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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