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法律问题

被引:11
作者
刘华
机构
[1]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键词
政府; 信息公开; 法律问题;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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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曹康泰; 张穹; 主编.人民出版社.2007,
[2]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周汉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