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隐私权

被引:14
作者
李弋强
机构
[1]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
关键词
隐私; 公共场所; 个人安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公共场所不存在合法的隐私利益,在公共场所不可能发生侵入隐私的侵权。但在技术高度发展、媒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这样的论断已经不合时宜。文章拟从隐私权的发展、产生背景变化以及隐私权的本质等,来说明公共场所也存在隐私利益,并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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