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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思考
被引:2
作者
:
胡黔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贵州
胡黔生
机构
:
[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贵州
来源
:
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审级制度;
审判监督;
三审终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审判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监督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削弱了裁判的权威性和效力;当事人申请通道不畅,弱化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动摇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再审审理程序混同于一、二审程序,影响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如何克服现行审判监督机制存在的这些缺陷,有必要考察与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三审终审制度。再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上考察,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期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它实质上是三审终审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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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5 / 12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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